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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试用期期满,公司再决定延长,将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即便延长后的试用期整体期限未超过法定上限,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合法变更。 因此,试用期届满,公司以员工表现不合格再试用一段时间,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合规的,如此操作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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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试用期期满,公司再决定延长,将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即便延长后的试用期整体期限未超过法定上限,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合法变更。 因此,试用期届满,公司以员工表现不合格再试用一段时间,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合规的,如此操作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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