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企业职工五险公积金参保材料及医疗、生育报销相关说明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照片(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公积金转入材料: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公积金账号。
泉州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统筹区内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备注:
①保障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②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含参保对象外出时在泉州市域外住院),按统筹区内可报销比例的80%进行报销。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泉州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妊娠不低于7个月(含)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3个月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执行标准;
妊娠不低于3个月(含)至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标准,妊娠不足3个月因病理流产,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执行标准: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规定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执行标准: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另: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补偿方式: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单位正常发放。
注: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汇总清单、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报销流程:
1、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