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隐育的4个法律真相,一定让你意外!
当前,用人单位出于对女性怀孕、生育、休产假等问题的担心,而拒绝招录已婚未育的女性,迫使一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隐瞒已婚或未育的事实。
那么,法律上如何界定劳动者的这种隐婚隐育行为呢?往下看↓
01以案说法:隐瞒婚姻状况违法吗?
2016年6月,某贸易公司招聘营销主管,阿花通过笔试及面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到岗后,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阿花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2016年11月,阿花发现自己怀孕,但想起入职时称“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司以阿花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为由,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阿花向公司隐瞒已婚事实,是劳动合同欺诈吗?
判断劳动合同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②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③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这三个要件前后相继,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录用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不符合第一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为前提。
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询问劳动者的婚育状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询问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也要有合理的范围限制,即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什么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对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会被认为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另外,这些基本情况根据行业的性质不同也会有所区别,比如,特定传染病史(如乙肝大小三阳)在一般行业不属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但在餐饮业中劳动者对有无特定传染病(乙肝大小三阳)就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解聘隐婚员工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以婚育情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
因《就业促进法》保护已婚未育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生育来作为招人标准,在招聘之初就明确表态,概不录用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并以此为由解聘录用的已婚未育女职工的,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歧视就业者。
02三期员工被公司炒掉,法院:不违法!
03给HR的实操建议
操作指引
1、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婚育情况等个人情况不是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条件,用人单位不会依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招录劳动者。
2、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中,要强调单位对员工的诚信极其看重,一旦实施不诚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操技巧
我一般喜欢在《入职声明》中添加以下内容:
1、本人确认:公司已如实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本人要求了解的情况。
2、本人确认:公司已告知本人,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住所地址、家庭信息等)并不是公司拒绝录用本人的理由。
3、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本人个人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本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资格证书、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身体状况,住所地址、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本人知道公司对员工的个人诚信非常看重,若本人就上述个人信息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人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作无效认定处理,公司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