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都要给“N+1”吗?很多员工都错了!
“N”,“N+1”,“2N”是什么?
“N+1”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种,“2N”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处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也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的含义是员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发放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十年,这个N就是10。
+1指俗称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谓的“N+1”,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和“额外给一个月工资”之间选择,如果选择了后者,其实就是拒绝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这部分的工资通常被称作“代通知金”,代替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意思。
2N顾名思义就是按照N计算2倍补偿金
“N”,“N+1”,“2N”的适用条件?
支付“N”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1)劳动者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2)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或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四条)
(5)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N倍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6、38、40、41、44还有主要的第46条。
支付“N+1”的情形:
劳动者无过错性辞退,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支付“2N”的情形: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2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赔偿金的情形:
那么单位在不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不能辞退员工了吗?
当然不是!当员工过错被辞退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搞清楚解除劳动合同是谁的原因,而不是一概使用“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