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块手表遗失,要求员工全额赔偿34万,法院会支持吗?

2021-7-19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要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产生的损失必须是最直接的损失;

二是,损失必须是因为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

三是,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赔偿的比例不可太高。

本案中,因劳动者的工作过失,导致44块手表遗失,单位要求员工全额赔偿34万元,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请吗?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3日,宝利辰公司与某派遣公司签订员工派遣服务协议,陈某、李某、张某三人被派遣至宝利辰公司从事导购工作。

2016年6月30日,宝利辰公司将97只各种品牌、规格型号的手表调拨给无锡分公司用于促销活动,无锡分公司由陈某经手。

2016年8月13日至15日,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因工作失误,导致宝利辰公司的44只手表遗失。44只手表价值344688元。

2016年8月16日,店长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手表被盗,公安机关随即对李某、张某、陈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相关调查。

2016年9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公司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李某、张某赔偿公司损失34468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陈某在接到手表撤柜指令后,将宝利辰公司的44只手表撤柜,但其未按规定将撤柜的手表锁入手表柜内保管,而是随意摆放,陈某又未与李某交接手表撤柜方面的事宜,此乃遗失手表的诱因。

李某在接到清理店内垃圾指令后,未认真负责核查,将店堂内的纸箱随意当作垃圾清理,据李某陈述,其将包含黄色胶带缠身的一个纸箱当作垃圾清理出店内,这与张某、陈某陈述的装44只撤柜手表的纸箱特征一致。

在公安机关出具无锡分公司遗失44只手表一事没有犯罪事实调查结论的情况下,李某的行为致使宝利辰公司在无锡分公司的44只手表遗失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在李某清理纸箱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

赔偿

因此,李某、张某、陈某对宝利辰公司造成44只手表遗失均负有重大过失。

鉴于李某、张某、陈某对宝利辰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发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且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故,用工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再则,用工单位管理缺失也是造成损失发生的因素之一。

考虑本案三位劳动者工资收入情况,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宝利辰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张某、陈某各赔偿宝利辰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陈某将宝利辰公司的44只手表撤柜,但其未按规定将撤柜的手表锁入手表柜内保管,而是随意摆放,陈某又未与李某交接手表撤柜方面的事宜,李某在接到清理店内垃圾指令后,未认真负责核查,将店堂内的纸箱随意当作垃圾清理,张某在李某清理纸箱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张某、陈某对造成宝利辰公司44只手表遗失均负有重大过失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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