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只有法人签字却没有盖公章,这有效吗?点此答疑!
案例
张某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系统开发设计工程师一职。入职后公司曾拟定一份劳动合同让张某签字,张某签完字后,公司以劳动合同需要统一找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将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收走。后张某因私事需要使用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公司将一份有法定代表人和张某分别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他,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
张某认为,该合同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认为该合同无效,遂将科技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科技公司则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等同于公司盖章,公司不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的效力究竟要如何判断?往下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张某这个案例中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是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呢?
往下看哦~
首先
用人单位不加盖公章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结合具体案情,该劳动合同不属于以上三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且双方在签订时任何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那么,它应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其次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回到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非是其个人名义,而是代表公司名义,因此尽管没有公司盖章,也已经体现了公司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
再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划重点
小伙伴们要注意哦!劳动合同无效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概念,并不是只要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后还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
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但是,为了规范合同形式
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建议用人单位同时签字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