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达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持!
2025-2-6
某员工眼看着试用期快要结束,却被公司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规呢?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基本案情
02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本案中,公司与戴某于入职后签署了《新员工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明确了戴某试用期需完成“至少落地4个项目,参与5个项目,标保合计要求45万目标任务,双方对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戴某每月会向公司反馈业绩完成情况,其对每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非常清楚。
戴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且未提交其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公司已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解除行为不违法。
03 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的5种情形
所以,基于上述案件,试用期内,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公司均可以里万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不偿金: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有证据证明,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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