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声“滚”,员工滚后反被判旷工,结局惊天反转!

2025-4-16

案情简介

丁力于2012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冯总在冯总办公室为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冯总让丁力“滚”,丁力就此离开公司未再上班。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丁力于2020年7月7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丁力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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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老板说“滚”,无证据证明是滚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构成旷工,主张赔偿金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在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冯总在冯总办公室为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当时冯总确实口头让丁力“滚”,丁力就此离开公司,并从2020年5月18日起未再到公司正常上班。

现双方对冯总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丁力表示冯总当时所说的“滚”系其让丁力滚出公司,故丁力此后未到公司上班;而公司表示冯总当时让丁力“滚”系让丁力滚出其办公室,并未让丁力滚出公司,更未明确告知丁力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双方上述陈述,结合丁力妻子与冯总2020年5月29日面谈内容:“……冯程(丁力妻子):因为,我听丁力讲是你叫他滚蛋的,你叫他滚蛋,那就……冯总:但是呢,我气急了啊,因为我以前骂他骂的更狠呢……冯程:那他要是上班,还在这干,可能干下去了?你给句痛快话。冯总:你这样,你等。冯程:就讲直接点。冯总:你这样,等我,等我,我今天有事,我不回答你这个问题,你回去也考虑考虑,但是你也讲这一句话了,不就好了吗,回去也考虑一下”反映,当时冯总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丁力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丁力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冯总“要丁力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丁力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其理解冯总所说的“滚”系让丁力滚出公司。

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丁力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但丁力在上述期间仅因与老板发生争执,就未正常至公司上班,实属不当。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丁力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解除与丁力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因此,丁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丁力的诉讼请求。

丁力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老板在公开场合让他滚,他认为滚的意思是要求他离开公司。2020年5月29日后他还在与公司沟通回去上班,是公司让他在家等待。社保信息可以证明公司在5月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6月发出解除通知,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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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老板说“滚”,丁力不上班,是公司指令不明,并非旷工,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59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冯总在冯总办公室因工作事宜双方产生争执,冯总当时让丁力“滚”,丁力于该日离开公司。对此,丁力称冯总系让丁力滚出公司,公司则称,冯总当时让丁力“滚”是离开办公室,并不是辞退丁力。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岗,亦未因丁力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丁力沟通时,也没有要求丁力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与丁力妻子冯程至公司向冯总提出“要上班”,但冯总“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其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冯总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这种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旷工。公司以丁力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丁力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因此,丁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二审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丁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

案号:(2021)沪01民终743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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