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产假上班,生育津贴还能全拿吗?这个判决给了标准答案!|
王小花系某公交公司职工,公司为王小花参加了生育保险。
2018年2月2日,王小花因生育子女中断工作,公司代王小花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核定确认王小花应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1748.34元(包括医疗费25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营养补助费1000元、津贴17248.34元),并将该笔费用支付至公司。
2018年3月1日,王小花因担心修产假超过一个月无法正常领取年终奖和季度奖而放弃休假、恢复工作。
公司已向王小花支付医疗费25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营养补助费1000元及2018年2月的工资1856元,合计6356元。
王小花上班期间,公司支付了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但没有支付生育津贴。
2019年10月11日,王小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小花生育保险差额15392.34元(21748.34元-垫付工资1856元-生育费用4500元=15392.3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生育期间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旨在保障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现王小花在此期间已经开始工作,说明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休息,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公司根据她提供的劳动支付其工资即可。
王小花辩称:
1、我提前上班不能推定我自愿放弃了休产假的权利。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是我的法定权利,享受产假意味着我因生育可以休假无需上班,享受生育津贴意味着我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生育津贴的收入。
2、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款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企业只负有代管和转发的责任,公司对我个人生育保险报销款的财产侵占,构成了不当得利。
3、我有权主张劳动报酬和生育保险待遇两项权利,二者属于不同性质,我不构成重复获利。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小花能否在放弃产假、恢复工作的同时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免于工作,并有充足的时间和金钱抚育婴儿、照顾家庭。
公司认为生育保险旨在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女职工一旦恢复工作便意味着无需休息,因而无需领取生育津贴的理解是片面的,女性职工不仅是能够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一名劳动者,同时也是家庭中承担起哺育子女之重责的母亲,王小花迫于经济压力放弃产假、恢复工作,不等于其生理和心理未因生育受到影响,也不等于其无需承担照料婴儿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已为王小花购买了生育保险并从社保机构领取了王小花的生育津贴21748.34元,王小花有权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扣减公司已支付的6356元,公司还应向王小花支付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小花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混淆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和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才享受生育保险,但本案被上诉人放弃了产假,自愿选择上班,没有产假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有权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被上诉人休了一个月的产假,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缩短产假时间提前回到工作岗位领取劳动报酬为由、认为被上诉人不应享受生育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云03民终1099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