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就归公司了吗?
近期看到了一个案例:讲述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差额的问题,很有典型意义,一起来学习⬇️
01.案情回顾

02.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生育女职工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上述条文看,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除了支付主体不同外,貌似并无其他不同,均是产假期间支付给女职工的津贴。
但,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以成都为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需要注意的是,除全国统一的法定产假外,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不同的延长假期。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2025年修正为延长九十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视同出勤等。
由于延长假期并不在生育津贴拨付范围之内,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规定,延长生育假应当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可见,产假工资的范围要远远大于生育津贴。
另外,生育津贴标准系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当女职工工资标准大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其差额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补足。
综上,在公司已依法参保的情形下,女职工不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还可以依法享受延长假期的产假工资。
另需说明的是,本案发生时,生育津贴系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自2025年9月1日(含)起,成都市符合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申请,按“即申即享”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