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在离职证明上,写这句话!
都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频繁的现代职场更是如此。然而,许多人在离职时却遭遇了种种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离职证明的开具。
01.离职证明可以写员工离职原因吗?
可能有人会问,那可以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标注好员工离职原因呢?
注意,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是不能随意乱写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能不能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
对此,建议是不要写!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也有例外,比如广东:
广东地方条例其实早已明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颁布,2013年11月修正时就在条例中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02.《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有网友提问:
《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对此,人社部回复

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离职”这种说法,使用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这种规范的表述。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就是俗称的“离职证明”,这位网民问“《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这本就是同一个东西。
真正有区别的是《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人社部在2022年8月3日还曾就这个问题做过答复,当然回答得也比较隐晦,需要大家自己领悟!参见如下: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03.人社官方发布离职证明模板
有不少地方人社部门官方也制定了参考模板,比如:

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
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