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正式执行,事关社保省内转移、带薪假延长、缓缴税款
11月1日一大批新规正式开始执行,HR请注意,这几条红线千万不要碰。
社保转移:省内免转移
2021年全国陆续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统一归集处理。
目前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等多地已实现零手续接续社保,取消转移意味着大家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不需要考虑养老保险是否“清零”,直接由新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即可!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计算发放养老金。
但是,如果换工作到省外,还是需要转移合并的,主要有两种方式办理社保转移:
一、线上办理转移
参保人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转入和转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http://si.12333.gov.cn)、“掌上12333”APP, 选择“社保转移申请”功能,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本人身份后,发起转移业务申请即可。
二、线下办理转移
对参保人线下申请的,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婚假、产假、育儿假延长
按出勤发工资
近期,随着三孩政策出台,各地也在制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陕西省
10月27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对婚产假的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二、广东省
9月13日,广东省卫健委明确表示,广东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三、黑龙江省
10月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正后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规定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适当向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今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11月1日,该法将正式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来之后,我们会发现HR工作可能处处是“坑”,一不小心就深陷其中。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从招聘信息的发出,到雇员离职后的争议,均涉及雇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那么,如何面临这种复杂的情况呢?
一、员工档案信息的收集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违法。
所谓依法是指,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等。
但HR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应该谨慎收集、妥善保管员工信息,并在员工离职后2年后,进行合理销毁。
二、遵守“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确性和相关性原则、最小程度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安全保障原则等一整套基本原则;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
其中,“告知-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核心内容,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HR在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企业如何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按月申报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按季申报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系统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税费的提示。若纳税人需延缓缴纳税款,点击“确定”,则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则无需确认,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3个月缴纳。
企业负担减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如果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
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欠薪问题,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企业可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如果施工企业如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