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每月提高90元
近日,天津市社保局发布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文件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月提高90元。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内容如下: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文件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附: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相应材料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 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