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终止 谁吃亏?
年终将至,会有很多劳动合同将面临到期,是终止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终止,该如何终止?
事实上,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第二次续签还是第三次续签可以终止……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软肋”。除北京市明确规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外,法律法规等对这一细节是“付之阙如”。
对用人单位而言,“离职管理”是劳动用工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源管理的敏感工作。特别是对“不需要坐班”的行业、岗位或者职业,比如从事采购销售的经营性公司或者类似岗位,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终止,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吃亏?下面这起发生在张家口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许可以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个醒:执行劳动法律,来不得半点马虎。
案情:说不清的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时间
2007年12月28日,邓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期满后又两次续签,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邓某的工作岗位为:某保险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业务员。
某保险公司称,邓某于2016年8月开始提前离职,未到单位上班。公司曾多次催告邓某上班却始终无果。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邓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邓某称,自己是业务员,不用打卡上班。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为自己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且2017年11月13日,公司曾安排两位员工找到自己当面下达通知,要求在限期内上班。2017年12月29日,公司在燕赵都市报登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1日,邓某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建立新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七项请求。
仲裁:按职工主张解除时间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019年4月28日,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仲案字(2019)第31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为“310号裁决”)。
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为申请人邓某缴纳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1日的养老保险,邓某缴纳个人部分,具体数额以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
2.邓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补缴工作期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依据相关政策办理;
3.某保险公司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裁判文书原文如此)18285元;
4.某保险公司支付邓某低于最低工资差额28631.59元;
5.某保险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为邓某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
6.驳回邓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1、3条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撤销,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1、3条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解除通知送达方式不当 撤销补缴社保裁决
某保险公司因对“310号裁决”不服,向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310号裁决”第1、3条终局裁决。
某保险公司称,邓某自2016年8月开始未在公司考勤,属擅自提前离职。公司曾多次催告其上班,始终无果。2017年3月31日,邓某的劳动合同到了约定的终止期限,就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到期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邓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显然,公司与邓某之间,已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在邓某没有劳动事实情况下,通过关系让公司继续给其发劳动工资、续交保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邓某对不当得利的财物,应当向公司返还。
邓某称,双方的纠纷先后经过经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区人民法院、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家处理,公司一直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第一次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观点是在2019年4月3日,劳动仲裁开庭时提出。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冀07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提交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
关于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310号裁决”第1项,为邓某补缴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1日的养老保险费问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调整的范围,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本案中,邓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此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保险公司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某保险公司请求撤销“310号裁决”第3项,由其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裁判文书原文如此)问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以邓某长期旷工为由,登报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能够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未当面送达,所以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裁判文书原文如此)。某保险公司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310号裁决”第一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益提醒:用人单位提高依法 劳动用工本领是当务之急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做出结束劳动关系的“动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是绝对的和当然的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用人单位负有尊重或者同意续签义务”;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解雇保护”,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存在法定情形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参考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对劳动者稳定就业权利的尊重,也是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对外意思表示。结束劳动关系的“动作”,除书面通知终止的意思表示方式,也包括停止劳动用工行为,如不再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非直接意思表示的积极行为方式。就像是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关系,只有租赁人有搬离和“交钥匙”的动作,才会产生租赁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不终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属于劳动用工的管理方、主导方、责任方,它不是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的受益者。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使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的,就应当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的,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后果。
劳动用工行为反复无常值得注意。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既主张合同期满前职工存在不上班、旷工的违纪行为,又主张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终止,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单位既有期满后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又有安排人员当面通知上班和登报解除劳动关系的举动,使得其劳动用工行为前后矛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的法律性质混乱。能够通知本人却没有法律依据地采用登报宣告,造成其解除意思表示未能送达职工本人,其法律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要件或不符合法律程序致使行为不“成熟”,不能产生其所希望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加强劳动法律学习实施,提高依法劳动用工能力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