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公司能要求赔偿吗?

2021-7-26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

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张某一方的签名。合同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张某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张某离职后,公司认为张某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提请仲裁委仲裁,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张某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张某不服,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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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员工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公司能要求赔偿吗?

辩论依据

公司主张:

张某入职后在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文凭的情况下始终不予提供,公司有理由推定张某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虚构教育经历的行为。

后续公司对张某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过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

公司系考虑张某教育工作经历决定录用,现因张某欺诈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应为无效,张某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张某辩称:

公司进行面试时应当认真核查个人资料,张某虽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并完成工作任务,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损。公司对文凭与任职经历的真实性未予核查,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公司主张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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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公司主张张某归还多付工资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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