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只上一天班,社保怎么算?
案例详情:
志国为某互联网公司员工,2019年9月4日入职工作,工作时限为1日。
2020年7月23日,志国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某互联网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当地社保征收机构遂向某互联网公司征缴志国2019年9月份社会保险。
某互联网公司与志国沟通到店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并发送催款函,志国拒绝支付。
2020年11月18日,因志国拒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某互联网公司遂诉至仲裁及法院,要求志国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
某互联网公司主张:
1.我司已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为志国缴纳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及单位部分及滞纳金共计1691元。
2.由于志国只在我司任职1个工作日,1日工资不足以支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我司已为志国代缴纳个人应缴部分403元。
3.我司与志国沟通到店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并发送催款函,志国拒绝支付。
志国主张:
1.我工作1日应当付1日工资,某互联网公司称我的保险应当从工资中抵扣,但是应付的工资不足以抵扣保险,故我返还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2.某互联网公司招聘时说给我发的工资是除保险之外的工资,现在某互联网公司反而要我支付保险。
3.法律没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让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本案不属于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某互联网公司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1.《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某互联网公司已为志国代缴2019年9月份志国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志国应当将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某互联网公司。
故志国应当返还某互联网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
二审法院认为:
1.虽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某互联网公司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
2.某互联网公司已发放了工资并代缴垫付了2019年9月应由志国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志国应当将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某互联网公司。
故志国应当返还某互联网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
再审法院认为: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志国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故志国应当返还某互联网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