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三倍工资,不能安排补休

2021-1-21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4日,曹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曹某任水电工,实行综合工时制,月工资人民币4,8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向曹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3日到期终止。离职时,曹某向公司表示,自己2018年法定假加班7天,2019年法定假加班5天,2020年法定假加班2天。公司拒绝支付法定假加班费,于是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庭审中,公司辩称,曹某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公司对于员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发放了调休单,并规定全年可累计使用,仅对连续使用5天以上做了须报主管批准的限制。即表明曹某可自由使用该些调休单在其想休息时进行补休,选择休息的权利在曹某自己的手上,因其个人原因没有进行休息,应由其个人承担后果,我司无需支付法定假加班费。而曹某称,由于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他经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为业主修理水电,自己根本就没有时间休息,而且法定假也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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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替代加班费吗?

裁决结果: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存在法定节日假加班之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自主决定通过安排补休形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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