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工作能否推定“不服从安排”?

2025-11-10

2005年5月,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负责各点位巡察工作。

2024年10月11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5.3.4规定:“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不改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2024年10月21日,王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4800元。

2024年12月2日,该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984.2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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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司主张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王某明确知悉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却屡教不改,不能完成正常工作。公司认为这就是明确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纪行为。王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也给其他劳动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故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公司以王某违反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5.3.4规定,即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不改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经审查,在公司提供的值班记录、班前会记录、巡检记录,能够证明王某已经领取了当天的工作任务,虽有未完成当天工作的情况,但亦不属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的情形,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相关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公司与王某对赔偿金的金额225984.2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请求不予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成立。本案中,公司虽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但认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等综合判断。王某主张因身体健康问题未完成工作,且下班前申请加班未获批准。现有值班记录、班前会议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未完成工作,无法充分证实其存在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主观故意与持续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未完成工作直接推定不服从安排。王某就未完成工作已说明理由,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并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984.2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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